菊江村历史 历史文化 古物保存法 菊江历史网

古物保存法 菊江历史网

古物保存法简介

古物保存法》,中华民国颁布的第一个文物法规。

1930年6月7日由国民政府公布,共14条。

主要内容包括:①古物的范围和种类。

包括与考古、历史、古生物等学科有关的一切古代遗物。

②古物的保存方式。

除私有者外,均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责成保存处所保存,并制作照片存教育部、内政部、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等处。

③古物的管理方法。

规定官方古物应每年造表上报,私有重要古物应向官方登记并不得转移于外人。

④地下古物均属于国有。

⑤古物发掘的管理。

规定应由学术机关进行发掘,并需请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教育、内政部共同发给发掘执照,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派人监察。

如需外国学术团体或个人参加,应先呈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。

发掘得到的古物,呈经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后,可由学术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保存研究。

⑥古物的流通。

规定限于国内流通,因研究需要而必须出国者应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教育部、内政部核准,发给出境护照,并必须在2年内归回原保存处。

⑦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组织方法等。

1931年7月3日,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了《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》19条,并于1933年6月15日起正式施行。

本文来自网络,不代表菊江村历史立场,转载请注明出处:http://jujiangcun.com/%e5%8e%86%e5%8f%b2%e6%96%87%e5%8c%96/64837.html

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 菊江历史网

文物分类 菊江历史网

返回顶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