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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条约简介

《烟台条约》(汉语拼音:Yantai Tiaoyue), 1876年(光绪二年)英国强迫中国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。

又称《滇案条约》、《芝罘条约》。

1874年(同治十三年),英国陆军上校H.A.柏郎率领武装探路队探测从缅甸到中国云南的陆路交通,英国驻华使馆派遣翻译A.R.马嘉理前往接应。

次年(光绪元年)2月,马嘉理一行未先行知会地方官,由缅甸八莫进入云南。

滇西边境居民对突如其来的人马深感疑惧 ,2月21日在腾越(今云南腾冲)曼允杀死马嘉理及随从数人,称马嘉理事件或滇案。

事后,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乘机要挟清政府。

1876年9月13日,北洋大臣李鸿章与威妥玛在烟台签订《烟台条约》,主要内容为:①英国得派员到云南调查,准备商订滇缅边界及通商章程。

②洋货在各口租界内免收厘金;洋货运入内地,不论华商洋商一律只纳子口税,全免内地税。

③增开宜昌、芜湖、温州、北海为通商口岸;开放大通、安庆、湖口、武穴、陆溪口、沙市为轮船停泊码头;英国可派员驻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。

④凡遇内地各省或通商口岸有关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,英国使馆可派员前往“观审”;各口发生中外诉讼案件,应由被告所属国官员各按本国法律审断。

⑤英国可派员经甘肃、青海、四川前往西藏及转赴印度;也可由印度进入西藏。

⑥中国对滇案及1876年以前中英间各案赔款银20万两 ,并派员赴英表示“惋惜”。

《烟台条约》签订后,清政府立即批准。

但英国一直到1885年7月与清订立《烟台条约续增专条》限定对鸦片税厘征收额后,才予批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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