秦汉田租简介
秦汉田租,秦汉时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产品税,亦称田税。
战国时代税率一般定制为亩产的十分之一,称“什一之税”。
但实际上各国田租往往超过这个税率。
秦灭六国后,田租税率未见记载,大约很高。
汉高祖时行轻徭薄赋政策,田租什五而税一,实行未久,又有增加。
惠帝即位(前195),恢复为十五税一。
文帝二年(前178),为了鼓励农民生产,减收当年天下田租之半。
此后,由于实行贾谊的重农积粟政策和晁错的募民入粟赐爵政策,国家掌握的粮食大大增加。
文帝于十二年复减收天下田租之半,十三年更免除民田的租税以“劝农”。
到景帝二年(前155)遂正式规定三十税一。
这一税率,终西汉之世没有改变。
东汉光武帝初年,由于战乱未平,军费浩大,国家财用不足,田租一度复增为什一。
建武六年(公元30),即恢复旧制为三十税一,直到献帝建安九年(204)曹操平邺(今河北临漳西南),才改为亩税四升。
田租系按亩征税。
秦和西汉一般由地主、自耕农向政府申报土地数量,登入簿籍,作为征收依据,曰“自实田”或“名田”。
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,地主豪强往往隐匿自已占有的土地,于是东汉初曾进行“度田”,即由官府检核垦田顷亩和户口年纪,以便均平负担。
但由于地方豪强的反对,度田流于形式。
在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中,田租例为基本项目。
田租征收谷物,亦称为“谷租”、“租谷”。
至于东汉桓帝和灵帝时两次亩敛税钱十钱,则是为补国库空乏,是正税以外的临时附加,属横敛性质,非经常的田租。
汉代田租规定三十而税一,不是按每年每亩的实际产量作标准来收税,而是“较数岁之中以为常”,“以顷亩出税”,即按土地多年来的平均产量,依三十税一的比例折合成固定的税额来征收,是一种定额课税制。
这就出现了《盐铁论·未通篇》所说的“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,凶年饥馑而必求足”的情况。
但是固定田租额,也并非所有的土地都一样,而是先按土地美恶不同分等,再按各等的常年平均亩产和税率征税的。
东汉许慎《五经异义》中说:“汉制:收租田有上、中、下,与《周礼》同义。
”东汉章帝时也有将土地按肥瘠分为三品的具体条式颁行郡国的记载。
汉代的田租占产量的比率,从西汉中期起,实际上又有所降低,远不到三十税一。
这是因为:①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,实际亩产高于计税标准的平均产量;②汉武帝时,以“哀怜百姓之愁苦,衣食不足”的名义将全国各地不同的亩制统一改为两百四十步一亩的大亩。
亩产量随亩积加大而增长,但每亩所收田租仍依旧额并未增加。
由于这两点,田租额占实际产量的比例就像荀悦所说的汉末“或百一而税”了。
秦汉对土地出产物征税除田租外,还有作为田租附加税的刍藁税,往往与田租并征。
刍是牧草,藁是禾杆,官府征取用以饲畜。
征收单位以重量计,睡虎地秦墓竹简《田律》有每顷入刍三石,藁二石的记载(一百二十斤为一石),但也有以容量计的。
西汉时除以土地数量计征的田刍外还见有按户计征的户刍。
刍藁税一般收实物,有时也折钱交纳。
西汉政府经常颁布因灾或其他原因减免田租的诏令。
到成帝建始元年(前32)更明确规定收成减少十分之四以上的灾区,可免去当年田租。
此后又规定按资产免收灾区贫苦农民的租、赋。
如受灾十分之四以上,资不满十万的民户,勿收租税。
天下民资不满两万的,在平帝时也曾免租。
东汉和帝永元四年(公元92)又补充规定因灾减产不到十分之四的地区,田租刍藁按实际收成减半征收。
在封建社会各朝中,汉代田租是较轻的。
这对西汉初期和东汉初期大量存在的自耕小农是有利的,从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农民生活的改善起了促进作用。
但汉代田租在农民整个赋役负担中所占比重较小,因此较轻的田租给自耕小农带来的好处是有限的,而没有或有很少土地的租佃农民或依附农民则享受不到轻租的好处。
他们须向地主交纳十分之五的私租。
另一方面,这种较轻的田租对于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更为有利,并且促进了他们兼并土地的贪欲,使大量自耕小农沦为租佃农民或依附农民,从而促使西汉中期及东汉中期以后土地问题日趋严重。
所以荀悦在《汉纪》中说:“官收百一之税,民输泰半之赋(此处指向地主交地租)。
官家之惠优于三代,豪强之暴,酷于亡秦。
……文帝不正其本,而务除租税,适足以资豪强耳。
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