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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民大会简介

国民大会(英语:People’s Congress),中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名义上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的机关。

简称“国大”。

先后于1946、1948年召开。

1946年大会的任务为制定宪法,又称“制宪国大”;1948年大会的任务为施行宪法,选举总统,实行总统制,又称“行宪国大”。

首届国大原定于1936年召开,任务是制定宪法并决定宪法施行的日期。

代表总额1 200名。

选举办法规定:凡年满20岁的国民有选举权,年满25岁的选区内居民有被选举权。

除上述1 200人之外,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及候补执监委为当然代表,国民政府还可直接指定代表240名。

1936年内,国民政府陆续公布了宪法草案、国大组织法及国大代表选举法,并进行了代表选举(有部分省区未完成)。

原定1936年召开的国大,因种种原因,一再延期。

1946年初,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当年召开制宪国大。

鉴于10年来情况的变化,为确保国大的公平民主,中共和民盟提出国大代表应进行适当调整。

经各方协商,决定原选举的1 200名代表继续有效,取消当然代表及指定代表,增加中国台湾、东北收复区代表150名,各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700名,总计2 050名。

各党派代表经分配后,由各党派自行提出,计国民党220名,共产党190名,民盟120名,青年党100名,社会贤达70名。

按照政协决议,国民大会必须在内战停止、政府改组、训政结束、宪法草案修正完成后,始能召开。

但国民党违背政协决议,于10月11日国民党军队占领张家口的当日正式下令于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。

中共和民盟断然拒绝参加,民盟宣布将参加国大的民社党开除出民盟;一些民社党人员如梁漱溟等,也愤而退出该党。

11月15日,国大正式召开,出席代表1 381人,大多数是10年前选举的旧代表。

会议的中心任务是制定宪法,但整个制宪活动缺乏民主基础。

12月25日通过了《中华民国宪法》,共14章175条,虽然形式上有关于军队国家化,独立外交,发展国民经济、社会福利和文化事业等章节、条款,但与《训政时期约法》一脉相承,实质上恢复了1936年颁布的“五五宪草”的总统独裁制,用宪法形式确立了国民党对全国的集权统治。

1947年1月1日,国民政府正式公布这部宪法,并规定从同年12月25日起施行。

宪法公布后,中国共产党、民盟以及全国人民纷纷发表声明,不予承认。

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,国民党在南京召开行宪国大,中心议题是选举国民政府总统和副总统。

蒋介石在4月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全会上表示不竞选总统,而愿意担任掌握实权的任何职责。

实际上蒋介石的用意是嫌总统权力受到限制,因此4月5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张群提出的“赋予总统以紧急处置权”的建议。

有了这番安排,蒋介石表示接受中常会决定。

4月19日,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为总统。

在选举副总统时,国民党内部各派展开了激烈的争夺,经过4轮选举,李宗仁终于当选。

5月20日,蒋介石、李宗仁就任国民党政府总统和副总统。

制宪国大与行宪国大清楚表明,国民党的“还政于民”实质是继续坚持一党专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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