菊江村历史 历史人物 李重廷【河南枪杀街头小贩的罪犯】 – 人物百科

李重廷【河南枪杀街头小贩的罪犯】 – 人物百科

李重廷简介

李重廷,郸城县正县级干部赵爱梅之子。2012年4月因与人发生争执而误杀街头小贩,引发舆论哗然。6日,李重廷被依法逮捕。

李重廷资料

中文名:李重廷

民族:汉族

国籍:中国

父亲:赵爱梅

李重廷人物简介

李重廷是郸城县委正县级干部赵爱梅之子。2012年4月5日,李重廷吃饭时与人起争执,持枪射击,结果误将一名卖羊肉串的商贩射杀身亡。后被依法逮捕。

李重廷枪杀小贩

2012年4月4日晚上,犯罪嫌疑人李重廷与朋友喝酒至深夜,5日凌晨1时许,已是三分清醒七分醉的李重廷又请朋友到县商贸城吃水饺,其间与两名男子发生冲突。酒壮人胆人借酒威的李重廷情绪失控,从车中拿出军用制式手枪,向两名男子开了一枪,结果误伤了旁边正在卖羊肉串的曹五军。伤者被及时送往医院,经5个多小时紧急抢救无效死亡。

李重廷被批逮捕

2012年4月6日,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李重廷被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。

相关判决

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(2012)驻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,认定被告人李重廷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;决定执行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变更裁定

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(2016)豫刑更262号变更刑事裁决书,认为罪犯李重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。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、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第八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将罪犯李重廷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,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八年(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,即自二○一六年四月六日起至二○三七年二月五日止)。

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

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
书 记 员 秦明丽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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