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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物分类简介

文物分类(Classification of Cultural Relics),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文物进行聚类或归类,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首要工作,是研究文物的基本方法之一,其本身也是一门科学。

文物的复杂性与可分性

文物是人类历史文化遗存。

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物体或物品,以不同的形式保存和传留至今,品类庞杂,内容广泛。

文物的复杂性表现为:时代或年代不同,质地不一,种类众多,功能各异。

仅以质地而言,就有石器、玉器、陶器、铜器、铁器、瓷器、骨角牙器等。

文物虽然十分复杂,但又是可分的。

因为:①文物有其产生的时代或具体年代,即历史性;②文物有其产生的地点或地域;③文物是由一定的物质构成的,即用不同的物质材料制造的;④文物在产生它的时代,都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创制的,也就是各有自己的一定功用;⑤文物是有形的,以一定的形态出现,这与文物的物质性和功用密切相连。

将文物按照一定的标准,分别聚集到一起,就形成不同的类别,而不同类别的文物在聚类时又分层次。

在文物分类中,同类相聚是一个重要原则。

同类相聚的“同类”,因标准不同其内容也不尽相同。

按质地聚类,铁器类中只有铁制的器物,不会有其他质地的文物;按功用聚类,炊器类中的鼎,就有陶鼎、铜鼎、铁鼎,分属于3种材料制成,是3种不同质地的器物。

但不论用哪一种标准聚类,同类文物都有内在的联系。

这种联系由聚类标准决定,同时又要受到聚类标准的制约。

在文物分类或归类的时候,首先要确定对具体的文物对象以什么作为分类的标准。

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,有了明确的准则,对事物才能有衡量的出发点和要求,凡是符合标准的文物,就可以归纳到一起,取舍均从标准出发,归类的标准不仅可以达到,而且科学性较强。

有什么样的标准,就有什么样的方法。

在分类标准确定之后,用它去衡量复杂的文物,把符合该标准的文物筛选出来,集合成类,以达到归类的目的。

这种归类的办法,亦成为分类法。

由此可见,标准与分类法在实质上是相通的。

在文物的分类过程中,确定一种分类标准之后,只能按标准去筛选文物,集合文物,不属于该标准规定范围之内的文物,都要清理出来。

这是分类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,不能违反。

在根据某一标准对文物归类时,不允许同时又增加另一标准,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标准对文物进行归类,也不允许交叉使用两个标准,否则就要出现混乱。

在同一类文物中,根据保护、研究、宣传的需要,也可进行更细的归类,要根据实际需要,确定合理的分法。

在历史遗物遗迹中,有大批文物不是用同一种物质材料制作的。

这也是文物的复杂性之一。

用不同材料制作的文物,一般称为复合体文物,不包括文物史迹(不可移动文物)。

复合体文物在分类时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约定俗成,它是在文物分类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,有其科学根据,即视器物的主要质地而定,或视复合材料中某种材料对器物功能所起决定作用而定。

文物分类方法

主要有时代分类法、存在形态分类法、质地分类法、功用分类法、属性(性质)分类法、来源分类法等。

时代分类法

以文物制作的时代为标准,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。

任何文物都产生于一定的时代(年代),这是文物按时代分类的根据。

把同一时代的文物集合到一组,进行归类,为进一步研究各个时代的文物打下基础。

按时代对中国文物分类,总的可分为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。

在古代,一般按朝代划分,不是按纪年划分,对文物也是按朝代归类。

至于对某一件文物的研究,则尽可能要了解它的绝对年代。

古代文物,可分为商代文物、周代文物(或西周文物、春秋战国文物)、秦代文物、汉代文物、魏晋南北朝文物、隋代文物、唐代文物、五代十国文物、宋代文物、辽代文物、金代文物、元代文物、明代文物、清代文物。

其中汉、魏晋南北朝等时期的文物,还可按具体的历史朝代详分。

史前文物,一般分为旧石器时代文物和新石器时代文物。

有的学者还区分出中石器时代文物。

存在形态分类法

历史上遗留至今的文物,都以一定的形态存在于某个地方。

这里的所谓存在形态,是指文物体量的动与静、直观的存在与隐蔽的存在、存于收藏处所与散存于社会。

依文物体量的动与静分类,一般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。

不可移动文物基本上都是文物史迹。

古建筑、纪念建筑、石窟寺、石刻、古遗址、古墓葬、近代现代重要建筑、纪念地等,都属于此类。

这些史迹一般体量大,不能或不宜整体移动,不能像馆藏文物那样,可以收藏于馆内,并轻易移动。

文物史迹不能或不宜整体移动,是从文物史迹整体而言,至于个别文物史迹因特殊情况,则可迁移。

一通石碑,原处已无其他建筑,又与周围环境无关,且不便保护,迁移之后不影响它的价值,又好保护,经批准可以移动,迁往它处。

在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,因工程建设的特殊需要,而必须把一处文物史迹迁走时,经过法定程序批准,可采用科学的办法进行拆迁,按原状复原。

山西省芮城县永乐宫、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中共中央旧址,都是这样迁移的。

但周围环境已不同了。

可移动文物主要是指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。

有石器、陶器、铜器、金银器、瓷器、漆器、玉器、工艺品、书画、古文献等。

它们体量小,种类多。

可根据其体量的大小和珍贵程度,分别收藏于文物库房,甚至文物囊匣内,并可根据保管、研究、陈列的需要移动,变换地点,这对其本身的价值不仅没有影响,反而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。

质地分类法

以制作文物的材料为标准,对文物进行归类。

由于所用物质材料的多样化,根据不同材质进行文物归类,是文物质地分类法的出发点。

质地分类法主要用于对古器物的归类,这种方法有着悠久的历史。

在馆藏文物的分类中,以文物质地分类比较普遍。

一般分为:石器、玉器、骨器 (含骨器、牙器 )、木器、竹器、铜器、铁器、金器、银器、铅锌器、瓷器、漆器、玻璃器、珐琅器、纺织品、纸类文物等。

按质地对器物分类也有它的不足之处,即器物的材料有时并非一种,有的主体与附件分别用两种材料,有的本身就是复合材料制作而成,对此,就要按照约定俗成的办法加以处理。

同时也须指出,所谓某种材料质地也是相对而言,是指主要材料。

至于物理和化学成分的复杂性,则是另一个问题。

功用分类法

以文物功用作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归类。

文物作为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遗存,在制作时,都是为了一定的目的。

任何一处(一件)文物,都有它的用途。

在文物分类时,通过对其功用的研究,把功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物聚为一类,形成不同的类别。

但文物功用与其形制、种类是分不开的。

形制可以看得见,摸得着,形象,具体。

功用是内涵,通过形体发挥其功用。

某一功用的文物,其时代、质地并不完全相同。

农具中既有石质农具、木质农具,又有青铜质地农具和铁制农具;兵器也有石制、骨制、铜制、铁制等。

这些质地不同的农具和兵器,其时代也不完全相同。

此种分类法,可把某一功用的各种不同质地的文物从早期到晚期聚集到一起,对研究其产生、发展、变化以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,十分有利。

对研究专门史有重大价值。

属性分类法

以文物的社会属性以及科学文化属性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归类。

在运用此种方法对文物进行分类时,首先要研究文物的用途及深层含义,如古器物中的礼器,供大典、祭祀等使用,就是一种社会属性。

明器是古代专为随葬而制作的各种器物,又称“冥器”或“盟器”,常模仿各种礼器、日用器皿、工具、兵器等制作而成,也有人、家畜、禽兽的形象以及车船、家具、建筑物等模型。

而制作明器的材料又有木、石、陶、瓷等。

但其本质属性仍为“明器”。

天文图、圭表、漏壶、日晷、浑仪、简仪、古地图、砭镰、金银医针等等,都是以直接表现科学技术为内容的器物,可称为科技文物,这也是它的属性。

供宗教活动的场所、用具及表现宗教内容的物品,如寺庙、法器、宗教绘画等,称为宗教文物,是宗教性质的遗存。

民族文物、民俗文物、革命文物都是以其属性划分的。

来源分类法

以馆藏文物来源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归类。

该分类法只适用博物馆、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。

这些单位的藏品都有来源,主要有:拨交、征集、拣选、交换、捐赠、发掘。

但在实际分类中,此法并不常用。

各种来源的文物,多在文物的账目或卡片上反映出来。

价值分类法

以文物价值为标准,对文物进行归类,主要是根据文物价值高低来区分。

根据中国文物法规规定,文物史迹,即古建筑、石窟寺、石刻、古遗址、古墓葬、纪念遗址或建筑物等,依其价值的高低,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、省 (自治区、直辖市) 和县 (市) 级文物保护单位。

馆藏文物,即石器、玉器、陶器、铜器、铁器、金银器、瓷器、漆器、工艺品、书画等,依其价值高低,分为一级文物、二级文物、三级文物。

文物分类与文物保管

文物分类对文物研究的重要性自不待言,对文物保管亦十分重要。

①有利于对馆藏文物的管理。

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,普遍采用按文物质地进行分类,之所以如此,主要是有利于按质地分别存放、保管。

文物的质地不同,其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亦不相同,对温度、湿度、光线、生物(微生物)的反应和要求各不相同。

这无疑给文物保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。

但馆藏文物按质地分类后,就可以根据文物质地对保管的要求,设置专门文物库房。

很显然,把同一质地的文物藏品保存于同一库房之内,在温度、湿度等方面即可按照需要调控。

反之,把不同质地的文物藏品混放于同一库房内,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。

此外,按质地对馆藏文物分类,还可以对某些文物价值高、经济价值亦高的藏品进行专库、专柜保存。

②有利于分级保管。

按文物价值高低分类,对采取相应措施、加强保护管理十分有利,如对一级文物须设置专柜保管,复制一级文物须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。

文物史迹分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、省 (自治区、直辖市) 和县 (市) 级文物保护单位,分别由国务院和省、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。

这既表明它们的价值有高低之分,又说明对它们的保护管理须采取不同的办法。

关于保护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,则分别由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决定,正常的保护工作均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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