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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国约法简介

《中华民国约法》(英语:Constitution Compact of Republic of China),1914年5月1日公布,由袁世凯一手操纵的“约法会议”所制定,具有宪法性质。

又称《新约法》,以示区别于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。

该法分10章68条。

以确认袁世凯专制独裁制度为基本特征,取消了国会制。

它虽然规定“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”,“主权属于国民全体”,但在关于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中,都附加了“于法律范围内”的限制条件。

而法律的制定人民无权过问,实际上否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。

虽在条文上也保留了人民享有言论、结社等项自由权利,事实上却被剥夺殆尽。

这个约法修改了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的内阁制原则,把总统的权力提高到如同封建皇帝一样。

规定“大总统为国家元首,总揽统治权”,“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,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”。

大总统有权制定官制、官规、任免文武职官、宣战、媾和,“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”等。

同时,否定“三权分立”原则,把制宪大权集中于大总统。

参议院的职能改为“应大总统之咨询,审议重要政务”。

宪法草案经参议院审定后,“由大总统提出,于国民会议决定之”。

“国民会议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”。

另外,这个约法对民权严加抑制。

虽规定了立法院的组成和职权,但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都有严格的限制,而且始终没有设立,另搞一个参政院代行职权。

袁世凯企图利用这个约法,把个人独裁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,为复辟封建帝制作准备,但遭到全国人民的坚决反对。

《中华民国约法》随着袁世凯的垮台而被废止。

参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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