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爵制 菊江历史网

爵制简介

爵制,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之一。

先秦爵制,与世袭的宗法、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,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权力的标志。

秦以后的爵制(分赐爵与封爵),与先秦爵制的性质有所不同。

爵不具备行政职能,主要用来确定皇亲、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和经济权利。

先秦

文献中有关爵制的记载,主要见于《孟子·万章下》。

所举周代爵称,有天子、公、侯、伯、子男五等。

年代稍晚的《礼记·王制》,则将天子除外,子男分列,即所谓的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五等爵。

文献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准确,学者尚存异议。

但参照甲骨、金文资料,可以肯定的是:夏爵制不详,商制细节难明,只有西周至战国时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称与爵序。

商制,文献所记有侯、甸、男、卫、邦伯,均属地处王畿之外的“外服诸侯”。

殷墟甲骨资料表明:殷邦境外的“多方”或“多邦方”,常常是商王国征伐的敌国。

它们的君长被称为“方伯”或“邦伯”,如人方伯、羌方伯、盂方伯、周方伯等。

殷邦边境和邦境内的君长,被分别称为侯、伯,如杞侯、犬侯和井伯、宋伯等。

它们是商王国的屏藩,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,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。

方伯和侯、伯称号的不同,反映了这些君长与商王关系的亲疏差别。

有的学者认为,商代甲骨文(或金文)中的“田”和“子”、“男”也是爵称,目前尚无定论。

西周春秋爵称,可大致分为王、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六级: 王。

在周王朝辖区内,王是指周天子而言。

另有个别并非天子的王者,如王、吕王、丰王等,都属戎狄首领。

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,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的蛮夷君长,即徐、楚、吴、越四国。

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,所见有周公、召公、毕公、明公、井公、毛公、芮公等。

可以肯定的称公诸侯,有宋公戌(宋平公)、宋公差(宋元公)、宋公(宋景公)、宋公得(宋昭公)。

西周春秋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。

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,如匽(燕)侯、鲁侯、康侯、邢侯、蔡侯、滕侯、虞侯、荀侯、曾侯等。

称侯的异姓国君,除与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外,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,或者早已存在的“先封”之国,有铸、陈、纪等。

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,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,有的是畿内封君,如荣伯、井伯、杜伯、单伯、散伯、徵伯、过伯、夷伯等。

春秋时代明确称伯的国君,主要有郑伯和曹伯。

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,主要有北子和沈子。

文献中其他诸子,尚无金文印证。

《春秋》所见男爵仅有许国。

1967年陕西长安县马王村出土一件西周晚期的鄦(许)男所作铜鼎,证实许国国君的爵称确为男爵。

战国时期

除楚国和越国早已称王外,魏、齐、赵、韩、燕、中山等国也在战国中期相继称王,突破了西周以来的诸侯爵称。

各国又先后进行变法,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,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,并推行与之适应的爵制。

三晋和燕、齐的爵秩等级,大体仍为卿和大夫。

楚的最高爵位叫执珪,情况较为特殊。

秦则从商鞅变法以后,实行奖励军功的二十等爵:公士、上造、簪梬、不更、大夫、官大夫、公大夫、公乘、五大夫、左庶长、右庶长、左更、中更、右更、少上造、大上造、驷车庶长、大庶长、关内侯、彻侯。

秦二十等军功爵,累积爵级至关内侯(十九级)、彻侯(二十级),即可食租税或食邑;自大庶长以下至公士十八等爵,“则如吏职”。

两汉

汉初,在二十等爵外,又先后分封异姓、同姓为王。

诸王封爵,带有浓厚的分封制色彩,与中央集权制相扞格。

文帝、景帝,特别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,限制并削弱诸王权力,诸王遂不得领民亲政,惟衣食租税。

同时,列侯(原名彻侯,避汉武帝刘彻讳改)也与二十等爵相分离,与王爵共同构成封爵制度。

自关内侯以下,为赐爵制度。

封爵优于赐爵的主要权益是:享有封国或食邑;置官属;爵位世袭;衣食租税;具备崇高的政治地位。

两汉封爵的爵级主要是王、列侯两等,此外还有公主汤沐食邑。

王、列侯官属数量因爵之高低而多少不等,但任用权却在中央。

汉初定制,“非刘勿王”(后演变为非皇子不王)、“非功不侯”。

王的封授对象是皇子,列侯主要封授异姓功臣,诸王庶子所受推恩爵亦是列侯。

诸皇子王初以区域立国,跨州连城,形成尾大之势。

汉武帝推行推恩析国政策,诸王遂以郡立国。

东汉初,汉光武帝刘秀曾废王爵,封九皇子为国公,旋即复旧。

两汉除王莽、曹操以权臣称王外,异姓功臣只能封为列侯。

列侯,西汉时多以县立国,也有食乡亭者,但并无乡侯、亭侯之称。

至东汉,列侯正式分为县、乡、亭侯。

功大者食县,功小者食乡亭。

东汉中期以后,政治腐败,遂出现大量的外戚侯、宦者侯、恩泽侯,虽有悖于“非功不侯”的原则,但县、乡、亭侯的爵称爵序并未因此发生变化。

封爵传袭,采取嫡长子继承制。

庶子、庶孙一般不具备袭爵权。

无嫡子袭爵,则削除封国,这就是所谓的“无子国除”。

皇亲和重要功臣“国绝”时,为示优宠殊遇,也可由庶子庶孙袭爵,这就是所谓的“绍封继绝”。

绍封者权益低于正常袭爵,仅食国之半租。

此外,公主汤沐食邑也可由公主之子承袭,但并不普遍。

汉代封爵制度,对后世影响颇大。

诸如诸侯不与政事、惟得衣食租税,非皇子不王,非功不侯,无子国除,绍封继绝等重要原则,均在不同程度上为以后的王朝所沿用。

两汉十九等赐爵,爵称与秦同。

凡赐爵皆可“有罪以减”,无爵者则为士伍。

十九级爵中第九级(五大夫)以上为高爵,亦称吏爵,具有免役特权。

获得吏爵的主要途径是凭借军功吏幹。

第八级(公乘)以下至第一级(公士)为低爵,又称民爵,获得民爵的主要途径是因特典、灾异而诏赐天下民爵。

法制规定,民爵高于第八级时须转让亲属,故除非有特殊原因,民爵一般不能升至吏爵。

获得吏爵、民爵的另一途径是买爵。

汉文帝刘恒实行入粟拜爵,开卖爵先例。

汉武帝特设武功爵十一级,标价出售,以缓解财政困难。

以后屡有卖爵诏令,赐爵趋于猥滥。

东汉末年,赐爵已成“空设文书”,不再为时人所重。

魏晋南北朝时期,赐爵制遂废弃。

魏晋南北朝

魏晋之际,设置五等封爵,东汉以来的王、列侯二等封爵,变为王、五等封爵、列侯三大层次封爵。

北朝取消列侯,王、五等封爵成为主要的封爵爵称。

诸王封爵。

西晋设国王、郡王(分大、次、小)、县王,各有多少不等的食邑户数。

东晋南朝,仅禅代前期的异姓篡代者封国王,如刘裕封宋王,萧道成封齐王。

一般情况下,皇子才能封郡王(亦分大、次、小三级)。

北魏前期,异姓多封王,但袭爵者即降为公。

孝文改制,唯宗室封王,并按亲疏远近分为一藩王、二藩王、三藩王,亦为郡王。

北周末年,在郡王之上,又设国王,封授对象是皇子。

诸王政治权益,因王朝而异。

西晋王国按大、次、小可分别置三军、二军、一军,自选官属。

其他王朝,则无置军和自选官属权。

但诸王可参政入仕、领兵出镇,却是这一时期各王朝的普遍现象。

骨肉相残因此时有发生,构成诸王干政、乱政的政治格局。

五等封爵。

曹魏有乡公、亭伯等爵称。

咸熙元年(264),即将代魏的司马氏设立五等封爵。

五等封爵,采《周礼》中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之名,每等又分大、次二级,共五等十级。

每级封爵都有封疆里数和户邑数,以方五里和邑二百户为差,井然有序。

五等封爵官品在第二以上,名位低于诸王,却有高于列侯的“禄奉礼秩”,其中公、侯可置一军。

东晋南北朝,五等封爵不再划定封疆里数,大、次两级合二而一,皆以郡或县立国,并在爵称前冠以“开国”字样。

伯、子、男三级封爵,品秩也由第二分别降至第三、四、五。

北周后期,滥封无度,遂在郡公之上常设国公,以封柱国大将军等重要功臣。

时五等封爵的爵序是:国公、郡公、县公、县侯、县伯、县子、县男。

列侯。

魏晋有县、乡、亭侯,品秩在五等封爵之下。

东晋南朝,县侯与五等封爵中的“侯”合一,仅存乡、亭侯。

北朝无列侯爵。

列侯之下,尚有属于赐爵的关内侯、关中侯、关外侯等爵。

就创新而言,这一时期有“分食制”和“虚封制”。

“分食制”指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户的租税。

如西晋诸侯三分食一;东晋南朝九分食一;北魏王二分食一,公三分食一,侯伯四分食一,子男五分食一。

“虚封制”,是指无封国食邑、不食租税的封爵。

它与赐爵制的区别就在于可以世袭。

典型的虚封制是北朝的散爵,如散公、散侯、散伯等等。

北周初年,因租税有限,开国封爵“虽赐以茅土,而未给租赋”。

保定二年(562),周武帝诏令诸国公(邑万户),可寄食他县,收其租赋。

寄食户数仅是原食邑户数的十分之一。

这种封户为虚、寄食户为实之例,为以后的虚实相结合的食租税方式提供了借鉴。

隋唐

隋唐爵制与北周末年之制略同。

国王更名为亲王(正一品),以封皇子;郡王(从一品)封授宗室,唐中期以后异姓功臣亦有封郡王者。

废县王。

王以下是国公(从一品),开国郡公(隋从一品,唐正二品),开国县公(隋从一品,唐从二品),开国县侯(隋正二品,唐正三品),开国县伯(隋正三品,唐正四品),开国县子(隋正四品,唐正五品),开国县男(隋正五品,唐从五品),共九级,主要封授异姓功臣。

九级封爵,并“设爵无土,署官不职”,较之汉魏,其政治、经济功能明显削弱。

各级封爵的食邑户数“率多虚名,其言食实封者,乃得真户”。

真食实封的方式,也是“分食诸郡”,不再直接从封国内征收租税。

封爵的主要经济权益是凭爵品获得永业田,数额为:亲王一百顷,郡王五十顷,国公四十顷,郡公三十五顷,县公二十五顷,县伯十顷,县子八顷,县男五顷。

均田制瓦解后,诸侯亦不再受永业田。

宋承唐制,但略有变化。

爵称是亲王、嗣王、郡王、国公、郡公、开国公、开国郡公、开国县公、开国侯、开国伯、开国子、开国男,共十二等。

后嗣王、开国郡公、开国县公不再封授。

郡公以上,主要是皇亲宗室封爵,其中郡王、国公也封授重要功臣。

开国郡公以下,是异姓封爵。

爵名随食邑户数而定:二千户以上封公,一千户以上封侯,七百户以上封伯,五百户以上封子,三百户以上封男。

邑过其爵,则进爵号,但止于开国郡公。

每次增食邑户数,自二百户至千户;实封户数,自百户至六百户。

而亲王、重臣特加食邑者,往往有逾千户者,以至有郡公食邑累加至万余,实封至数千户者。

宋代封爵颇滥,文官少监、少卿以上,武官副率以上,内职崇班以上,皆有封爵;丞、郎、学士、刺史、大将军、诸司使以上,则有实封。

封爵系于官位,与功勋关系不大。

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之初,曾实行分封制度。

功臣、亲属、贵族皆有封地食邑。

爵称是万户长、千户长、百户长、十户长等,并可世袭。

各级“户长”在封地内有征发徭役、征收赋税的权利。

蒙古族统治者入主中原之初,亦曾在占领区内实行分封制,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破坏,后不得不废止而实行封爵制度。

元封爵为八等:王(正一品)、郡王(从一品)、国公(正二品)、郡公(从二品)、郡侯(有正从三品之别)、郡伯(有正从四品之别)、县子(正五品)、县男(从五品),实为八等十级。

其中只有郡王、国公封授在世的皇系、功臣,其余爵称均用于封赠。

明代封爵虽仍分为宗室和异姓两类,但具体爵称有较大变动。

宗亲封爵除嫡长子外,皇帝诸子封亲王;亲王诸子封郡王;郡王诸子为镇国将军,孙为辅国将军,曾孙为奉国将军,玄孙为镇国中尉,五世孙为辅国中尉,六世孙以下皆授奉国中尉,并世袭,永远有别于齐民。

自亲王以下,不再食租税而领取岁支禄米。

洪武九年(1376),规定亲王禄米五万石,郡王一万石;镇国将军赐田六十顷,以为永业,免除租税。

洪武二十八年,重定岁支禄米数额,亲王一万石,郡王二千石,镇国将军一千石,辅国将军八百石,奉国将军六百石,镇国中尉四百石,辅国中尉三百石,奉国中尉二百石。

此外,国家还为宗室修建宫邸、坟墓,提供随从官员、仆役以及其他待遇。

明初,宗室封爵中亲王名高位崇,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。

洪武年间,朱元璋授予亲王以兵权。

特别是分封在北方沿边的藩王,不仅拥有直属的护卫军,还经常统率大军出征,称为塞王。

其中的燕王朱棣,在朱元璋死后不久,发动靖难之役,夺取皇位。

朱棣即位后,逐步解除藩王兵权,加强对宗室的限制和监视,从而形成了“分封而不锡土,列爵而不临民,食禄而不治事”的局面。

明中期,宗室受封人数不断增加,禄米成为明政府的沉重负担。

藩王也竞相非法占田,少者几千顷,多者数万顷,减少了明政府的赋税收入,激化了社会矛盾。

万历以后,为解决这些矛盾,朝廷被迫开放宗室出仕的禁令,允许镇国将军以下参加科举考试,以期宗室自养,而不再寄生食禄,但收效甚微。

明代异姓封爵,明初一循元代旧制。

洪武三年(1370),定封爵之制,分公、侯、伯三等,罢子、男不置。

有明一代,受公、侯、伯爵者除功臣、外戚外,还有宦官子弟与少数民族首领。

受封而领铁券者,为世袭封爵,否则为流爵。

袭封则还其诰券,核定世流降除之等。

爵位世袭,或降等以袭,如封侯而世袭伯。

公、侯、伯封号分四等:佐太祖定天下者,曰开国辅运推诚;从成祖起兵,曰奉天靖难推诚;余曰奉天翊运推诚和奉天翊卫推诚。

武臣曰宣力武臣,文臣曰守正文臣。

岁禄以功为差。

洪武初规定: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,侯千五百石至千石,伯千石至七百石。

而有的仅当侯爵俸禄的三分之一或六分之一。

洪武十年后,伯之禄与侯等;至永乐初,规定伯之禄居侯之下,正一品之上,其阶勋皆与侯等,而伯爵益重。

公侯伯入则可掌参五府总六军,出则可领将军印为大帅督,辖漕纲,但不得预九卿事。

清代爵位名称、等级设置又有新变化。

有宗室封爵,外藩蒙古封爵,满洲、蒙古、汉军及汉人封爵之分。

爵位为世袭,故又称世爵。

宗室封爵,封授宗室和觉罗,由宗人府掌管。

爵位有和硕亲王、多罗郡王、多罗贝勒、固山贝子、奉恩镇国公、奉恩辅国公、不入八分镇国公、不入八分辅国公、镇国将军(分三等)、辅国将军(分三等)、奉国将军(分三等)、奉恩将军共十二等;加上嫡子受封二等(即亲王一子封为世子、郡王一子封为长子),共十四个名位二十等级。

宗室封爵,分为功封、恩封、袭封、考封:以功勋受封的为“功封”;以天潢近支得封的为“恩封”;亲王至奉恩将军出缺,由钦定承袭的为“袭封”;亲王以下,除袭封的一子外,其余诸子,年至二十按例考试受封的为“考封”。

袭封次数,各有不同:功封爵位皆世袭罔替;恩封、考封爵位皆以次递降,和硕亲王降至奉恩镇国公止,多罗郡王降至奉恩辅国公止,多罗贝勒降至不入八分镇国公止,固山贝子降至不入八分辅国公止,奉恩镇国公降至一等镇国将军止,奉恩辅国公降至一等辅国将军止,其余爵位皆降至奉恩将军止;凡由本支子孙袭封者,降至最后一等均准世袭罔替;由旁支子孙袭封者,功封降至奉恩将军袭五次止,恩封、考封降至奉恩将军袭三次止。

初封亲王、郡王死时赐封号;承袭者仍称其祖原封号,死亡,在封号下加一字为谥。

宗室封爵,按爵位高低,分等授与俸银、俸米、庄田、牧厂、珠轩、府第、官卫、服物等。

外藩蒙古封爵,封授蒙古、回部、唐古特等少数民族上层。

由理藩院掌管。

内扎萨克爵位有亲王、郡王、贝勒、贝子、镇国公、辅国公六等。

其下又设台吉(塔布囊),分一、二、三、四等。

亦有封世子、长子之制。

外藩封爵,大体上均比照宗室封爵,惟俸银低于宗室世爵,如宗室亲王每年支俸银一万两,俸米一万斛,而蒙古亲王每年只支俸银二千五百两,俸缎四十匹,相当于宗室的贝勒封爵所支的俸银。

满洲、蒙古、汉军及汉人封爵,一般称为民世爵,封授八旗满洲、蒙古、汉军及汉人中的文武功臣(称“酬庸”或“奖忠”),外戚(称“推恩”),孔子后裔(称“加荣”),朱明后代(称“备恪”)等,由吏部掌管。

民世爵有公(分三等)、侯(分四等)、伯(分四等)、子(分四等)、男(分四等)、轻车都尉(分四等)、骑都尉(分二等)、云骑尉、恩骑尉九个爵位二十七等级。

封授,以云骑尉为准,无论加等、进位或袭次,都以所得云骑尉数量而定。

如:得两个云骑尉可令为“骑都尉”;再加一个云骑尉则为“骑都尉兼又一云骑尉”;如又得一个云骑尉,便又可令为三等轻车都尉;如此累加,可直至一等公。

袭次,除世袭罔替外,各爵均定有降袭次数,如:一等公袭二十六次,一等侯兼一云骑尉袭二十三次,一等伯兼一云骑尉袭十九次,一等子兼一云骑尉袭十五次,一等男兼一云骑尉袭十一次,其余类推,袭次尽,改封为恩骑尉。

除个别情况外,民世爵均可世袭罔替。

袭爵,有并袭(即由两爵以上合并为一爵加等进位承袭)、分袭(即原先二人之爵并袭后,可再分开承袭)。

公、侯、伯始封时,皆赐美名。

世爵犯罪革爵,但除犯赃罪外,均准其子孙嗣袭,无嗣则除。

民世爵俸银俸米按二十七个等级发放。

封爵都登载于皇册,十年奏修一次。

每年十二月,由宗人府、吏部派员在保和殿将一年封、袭爵人数增登于皇册,存者朱书,故者墨书。

满洲、蒙古、汉军、汉人世爵及外藩蒙古世爵由吏部增注,宗室王公及觉罗皇册,则由宗人府增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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