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粮长制简介
粮长制(汉语拼音:liáng cháng zhì),中国明代在各州县设置的由粮长负责征解税粮的制度。
始创于洪武四年(1371)。
其法,每州县按征收粮额分为若干粮区,区设粮长。
最初粮长先在粮区内纳粮最多之大户中公推。
后为政府指派。
行粮长制的目的,在于杜绝官吏之侵渔,便于民户就地交纳,以保证税收。
明初,还具有基层政治首领的职能,职权为率同里长丈量土地、编造鱼鳞图册及黄册制度、劝导农民耕种生产、检举逃避税粮人户、呈报灾荒和蠲免事宜、揭发不法官吏和地方顽民等。
有的还兼掌听讼理狱之权。
后粮长职权仅限于税粮的征解。
后粮长制渐有变化,表现为:①粮长渐由永充制变为轮充制和朋充制,即粮长亲朋可继充其职。
②粮长人数逐渐增加。
③缩小粮区范围,易于催征。
④粮长职能和性质发生变化。
明初粮长具有半官性质,国家为保证粮赋征运,对粮长特加优渥,并赐予部分赦免权。
永乐以后,粮长改为轮充、朋充以后,一般民户皆须承充,粮长一职已成为单纯而沉重的封建徭役。
一条 鞭法推行后,粮长制已名存实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