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粮长制 菊江历史网

粮长制简介

粮长制(汉语拼音:liáng cháng zhì),中国明代在各州县设置的由粮长负责征解税粮的制度。

始创于洪武四年(1371)。

其法,每州县按征收粮额分为若干粮区,区设粮长。

最初粮长先在粮区内纳粮最多之大户中公推。

后为政府指派。

行粮长制的目的,在于杜绝官吏之侵渔,便于民户就地交纳,以保证税收。

明初,还具有基层政治首领的职能,职权为率同里长丈量土地、编造鱼鳞图册及黄册制度、劝导农民耕种生产、检举逃避税粮人户、呈报灾荒和蠲免事宜、揭发不法官吏和地方顽民等。

有的还兼掌听讼理狱之权。

后粮长职权仅限于税粮的征解。

后粮长制渐有变化,表现为:①粮长渐由永充制变为轮充制和朋充制,即粮长亲朋可继充其职。

②粮长人数逐渐增加。

③缩小粮区范围,易于催征。

④粮长职能和性质发生变化。

明初粮长具有半官性质,国家为保证粮赋征运,对粮长特加优渥,并赐予部分赦免权。

永乐以后,粮长改为轮充、朋充以后,一般民户皆须承充,粮长一职已成为单纯而沉重的封建徭役。

一条 鞭法推行后,粮长制已名存实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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