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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丁钱简介

身丁钱,宋代赋税名。

男子年二十或二十一成丁,六十为老。

人户每岁按丁输纳钱米或绢,总称身丁钱。

在四川以外的南方各路征收,不分主户、客户,均须负担。

其中多数为五代割据政权在两税之外所创立。

税额各不相同,如宋初,睦州每丁纳钱六百九十五文,处州五百九十四文,温州、台州两百五十文,苏州两百文,福州一百文;漳州纳米八斗八升八合,泉州、兴化军七斗五升;两广纳钱数百,输米一石。

大中祥符四年(1011),两浙、福建、荆湖、广南六路诸州身丁钱,岁凡四十五万零四百贯,诏悉除之。

福州原有夏税及身丁钱共两万九千七百四十四贯,经此蠲放,只留下夏税七千零六十九贯,身丁钱超过夏税三倍以上。

但如广南东、西路多征丁米,福建路漳、泉州、兴化军(今福建莆田)丁钱先曾折米,仍然依前科纳;如两浙路身丁钱虽曾放免,而丁盐钱继续保留,几经演变,又径称身丁钱;如湖北路,在宋金战火之余,竟有以丁定田税的。

故南宋一代,身丁钱仍极普遍。

绍兴十四年(1144),湖南路道州(今湖南道县)、永州(今湖南零陵)、郴州(今湖南郴县)、桂阳军、衡州茶陵县身丁钱绢米麦,尽予除放。

建炎三年(1129),两浙身丁钱额,岁为绢二十四万匹,绵一百万两,钱二十万缗。

开禧二年(1206)以后,也永远免除。

广南诸州田税不足,赖身丁钱米以补常赋,往往年才十二三,身未成丁,便行科纳,谓之挂丁钱。

其身丁钱米,直至南宋末,未见有蠲放记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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