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隋唐公廨田简介
隋唐公廨田,隋唐时期收租以供公用的官田。
由各级官府经营管理。
隋开皇十四年(594)诏省、府、州、县皆给公廨田以供公用。
唐初,在京诸司、州县及其他政府机构都给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。
唐朝官府经营公廨田的方式与职田相同,采用租佃制。
地租主要征收粟、麦、草、丝等实物,也征收一部分货币。
租额按规定每亩不得超过六斗。
农民佃种公廨田、职田,经常是被强制抑配,而不是自愿的。
唐朝政府管理公廨田和职田,置有白簿和黄籍。
白簿是品官职田和官府公廨田实际情况的记录,内容包括职田、公廨田的地段、顷亩、四至和佃户等。
白簿每年州县勘造一次,六月三十日前申报尚书省复查核实,至十月三十日据簿征收,给付本官。
黄籍则是职田、公廨田的正式簿籍,每三年勘造一次。
但后来官府多不认真执行,并不每年向尚书省申报白簿。
自天宝九载(750)以后,黄籍更是多年不造。
代宗大历十四年(779)重申旧令,实际效果恐也很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