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南京国民政府简介
南京国民政府(英语: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),中华民国时期蒋介石及其追随者在南京建立的国民党中央政权机关。
1927年4月12日,蒋介石在上海发动反共政变,第一次国共合作宣告结束。
15日,蒋介石、胡汉民、吴稚晖等少数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在南京举行“谈话会”,否认武汉国民政府的合法地位,决定另立国民政府,定都南京。
18日,蒋介石一手操纵的奠都典礼在南京举行,由蔡元培代表国民党中央党部,向国民政府代表胡汉民授印,正式宣布成立南京国民政府。
南京国民政府初由蒋介石、胡汉民、李石曾等12名委员组成。
以胡汉民为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主席,钮永建为国民政府秘书长,蒋介石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。
先后设交通、财政、外交、司法、民政各部和大学院。
1928年2月,增至49名委员,推举谭延闿、蔡元培、张静江、李烈钧、于右任为常务委员,谭延闿为国民政府主席,蒋介石为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主席兼军事委员会主席。
新设内政、农矿、工商等部及最高法院、监察院、审计院、法制局等机关。
6月占领京津后,开始实行五院制。
由国民党中央全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,由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试、监察五院组成国民政府,总揽和执行国民党所付托的“治权”。
行政院设内政、外交、军事、财政、教育、交通、工商、农矿等部,及建设、设计、侨务、蒙藏等委员会。
同时推举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总司令,谭延闿为行政院长,胡汉民为立法院长,王宠惠为司法院长,戴季陶为考试院长,蔡元培为监察院长。
五院制从此成为南京国民政府长期不变的组织形式。
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划分全国为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、四川、西康、山东、山西、河南、河北、陕西、福建、广东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、新疆、绥远、察哈尔、热河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等28省(不包括日占中国台湾地区),南京、上海、北平(今北京)、天津、青岛、西京(今西安)等6行政院直辖市,东省、威海卫两特别行政区,蒙古、西藏两地方。
1945年8月31日新设安东、辽北、松江、合江、兴安、嫩江6省,10月25日收复中国台湾,增至35省。
1939年5月以后,又先后置重庆、哈尔滨、大连、沈阳、汉口、广州为行政院直辖市,增至12市。
对地方行政实行省、县两级制。
省分县、市(省辖)、设治局。
1941年8月,全国共有1,955县、17省辖市、58设治局。
市划分为区、坊、闾、邻4级。
1943年5月后改闾邻制为保甲制,改分为区、保、甲3级。
蒙古分为盟、特别旗,直属于行政院,盟下分旗。
西藏沿北洋政府时期旧制分宗,相当于内地的县。
南京国民政府名为国际承认的中央政府,实际却难以在全国同时推行政令、军令,因为它从来没有真正统一过。
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,先是发动“二次北伐”,实现东北易帜,形式上统一了中国。
继而又于1929~1930年,先后平定李宗仁、冯玉祥、阎锡山等军事集团或单独或联合发动的反蒋战争。
1931年起,连续5次发动大规模内战,对江西等中共革命根据地和中国工农红军实施“围剿”。
1932年一·二八事变后一度迁都洛阳,推举蒋介石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。
1937年,七七事变爆发,国共再度携手,共同抗日。
11月,南京国民政府决定迁都重庆。
1939年1月,成立国防最高委员会,以蒋介石为委员长。
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,宣布加入同盟国,正式对日、德、意宣战。
1945年8月,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。
次年5月5日,还都南京。
6月,南京国民政府拒绝实行中共提出的成立联合政府、和平建国方针,挑起全面内战。
11月,召开所谓“国民大会”,并于12月25日通过《中华民国宪法》。
1948年3月29日,又召开所谓行宪“国民大会”,选举蒋介石为总统、李宗仁为副总统。
次年1月21日,蒋被迫宣布“引退”,由李宗仁代行总统职权。
4月23日,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解放军攻占南京,宣告南京国民政府的覆灭。